2023年底★,原告起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并赔偿违约金等损失★。征得双方同意,我院安排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析理,被告同意支付★。但担心原告收到款项后不及时支付给6名农民工,特邀调解员多次和当事人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尚欠原告的服务费9万余元,由被告在我院当场代原告直接支付给黄某等6名农民工。
特邀调解员上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促成当场赔付和撤诉,为这起邻里健康权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既节约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避免矛盾激化,又促进了邻里和谐。
潘某及其四位子女来到我院,请求确认上述9万余元银行存款由其继承,以便将款项从银行领取出来作为生活开支。经征得潘某同意,我院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潘某与四个子女达成协议:银行账户存款的一半属潘某个人财产。另外一半属于韦某的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即上述银行账户内9万余元款项及利息全部归潘某所有。
我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将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分流给特邀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可以快速化解当事人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经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我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大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司法确认解决纠纷具有便捷性、经济性等优点。人社部门调处企业欠薪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法院+人社”联动化解纠纷的新模式,简化了案件处理程序,省去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诉讼环节,且申请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有效减少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减轻诉累★。
2022年10月以来,某混凝土公司因困难★,无法按时向梁某等26名员工发放工资,累计欠薪80万余元,梁某等26名员工多次追讨无果后,遂向邕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邕宁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维权★。2023年4月,在邕宁劳动监察大队的组织协调下,梁某等26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在2023年5月30日前付清尚欠的全部工资。
73岁的黄某和72岁的杜某系同村相邻★。2023年8月某天,黄某与杜某因田地经营问题发生口角,尔后互相推搡,杜某将黄某打倒在地致其受伤。事后,双方因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黄某将杜某诉至我院★。
被继承人去世后,银行存款或不动产等遗产原则上需要通过公证或诉讼方式明确继承人及相应的继承份额,否则难以完成继承工作。在诉前调解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继承人的调解意见,快速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确认被继承人遗产的析产和归属,方便当事人高效办理遗产领取或权属变更手续。
和本案情况类似的多方当事人存在利益纷争的“三角债务★”纠纷并不少见★。在当事人自愿合法调解的基础上,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调解员促成原★、被告达成了前述调解协议,巧妙化解“三角债务”纠纷,帮助6名农民工拿到全部劳务费,避免了农民工的诉累,实现“三赢”★。
2022年6月,原告广西某农业公司与被告南宁某农司签订了《购买机械化种植水稻全程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蒲庙镇某片区的旱改水耕地水稻种植提供管护服务,被告支付服务费。双方签约后★,原告安排黄某等6名农民工完成水稻种植的管护服务★。经结算★,服务费共计30万余元★,被告仅支付了21万元,尚欠9万余元,造成原告困难,无力向黄某等6名农民工支付劳务费9万余元。这场★“三角债务”纠纷使得6名农民工一年多拿不到血汗钱★。
近年来,我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健全多元解纷机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使大量民事纠纷止于诉讼前,有效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减轻诉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潘某与已故的韦某于1963年4月结婚,婚后生育有四个子女。2023年1月,韦某因病去世。潘某发现韦某在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9万余元。当潘某持韦某的银行卡到银行领取款项时★,被告知应由韦某的法定继承人通过公证或诉讼方式确认款项归属后才能领取。
我院发现双方有调解的可能性,在征得黄某同意后,将该案委派给特邀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因双方当事人为七旬老人且身体有伤,特邀调解员主动把诉前调解工作“搬到”当事人家中,耐心辩法析理。最终,杜某诚恳认错,同意赔偿黄某医疗费2000元★,黄某也自愿免除了部分赔偿金额,并当场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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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邕宁劳动监察大队引导当事人共同到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我院快速立案受理、快速审查,作出裁定,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公司不履行协议★,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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